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涉及到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构成要件如下所示:
首先,此种
犯罪是由特殊主体进行实施;
其次,其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公众的
个人信息权益;
再次,就主观要件而言,这类罪行始终带有明确的故意性;
最后,在客观行为方面,往往表现为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将自己所在单位在执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许可地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披露,这种行为若存在严重情况将会受到
刑事指控。
具体而言,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从自己的职务或者工作内容中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那么根据前述条款会被加重惩罚。
另外,若通过盗用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须按照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惩治。
对于企业机构而言,它们同样可能触犯前述第一至三条
罪名。
对于这样的单位,除了需要承担
罚金外,还必须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
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