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应当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借款行为与婚后日常生活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该笔借款行为是否合理适当。
在此列举几种情形,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1.在夫妻中的某一方有举债行为时,
债权人和
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了该
债务仅属一方私人债务,例如在
借款合同或者
借条上明确表述为
个人债务。
2.当夫妻对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做出了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且第三者明确知晓此约定的,该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所背负的债务,应当由其个人全部财产偿还。
然而,此类情形相对较为少见,原因在于正常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和债务约定通常是保密的,第三者往往无从得知。
在这种类型的争议处理中,丈夫或妻子必须提供
证据证明“第三者确实知晓这个约定”。
3.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产生的。
例如,在婚前或
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通常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负债务是用作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
4.倘若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
举例来说,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上,但是总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开销,那么便足以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由于货币是一种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要证明每笔款项的用途是相当困难的。
在实践中,主要观察的焦点应当在借款与婚后生活的紧密联系及合理动机上。
5.如果是因侵犯他人人身、
财产权益而导致的债务,由于其性质以及法律特性具有特殊性和专属性,因而无需夫妻双方事先约定,且应该由
过错责任人单独履行,因此也应当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6.若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
遗嘱或
赡养遗赠协议独自
继承了遗产和债务,则该部分债务应被推定为个人债务,即便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针对该债务的履行期限、方式以及金额等内容做了重新协定转变成为新债务,那么这份债务仍应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中的一方若因为违反
刑事法律、行政
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而依法承受或自愿承担的现金支付义务,或者是由这项义务延续、变更乃至更新的债务,都应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