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于单纯的
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构成
案底。
众所周知,
刑事案底这个概念,是指经过法院严谨的审理之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个人的详细信息,以及
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审理的艰辛过程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这些资料都将被归档备案。
而在
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拘留,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按照案件的实际状况,当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势时,根据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用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刑事处罚,它仅仅是侦查程序中的一种必要手段,所以我们并不能称之为案底。
换句话说,只有那些确实交付给司法处置的
刑事案件才会被记入案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