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一)凭借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金融交易活动;
(二)在已经宣告失效或注销的信用卡上进行金融操作;
(三)未经授权便擅自盗用、冒用他人合法持有之信用卡进行金融交易活动;
(四)恶意拖欠
信用卡债务且在银行正式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上述第四项所谓“恶意
拖欠”行为,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即持卡人需具备
非法占有的
主观故意,以及其在进行
信用卡透支时应超出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并收到了发卡银行对此类行为的正式催收提醒,但之后仍然未能按照要求如期偿还欠款。
因此,您的这种行为已触犯了
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