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有关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一旦建筑物、构筑物或是其他功能性设施,以及他们所附着的物品如悬吊物等出现脱落或者大幅度降落,从而给他人带来了身体上或者财产上的伤害和损失,那么这些物体所属的拥有者、管理人员或是实际使用者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尤其是对于空调室外机因意外发生坠落导致的受害事件来说,这完全符合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空坠物”
侵权行为特征,此时,作为这一物体的所有人、管理者或使用方,他们需要对受害者承担推定存在过失的侵权责任,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属于他人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构架就试图推卸这个责任。
同时,销售方也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
保证责任。
因此,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辅助物品——支架,应该被视作是这个设备的附属组件之一,因此,除了空调室外机自身的质量问题外,销售者还须对提供的支架质量负责,甚至可能涉及到产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