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其具体情境进行深度剖析。
逮捕一词的应用必须以
犯罪事实为基础,若实际情况确凿,则逮捕概率较高。
参照国内相关法律
法规条款,
司法程序中,28天往往是检察院决定是否进行逮捕的关键期限,然而,截止目前此时间段仅适用于检察院的初步审查阶段,并未出现最终决议。
其次,当涉及到
刑事拘留时,相关限制长度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基于按照法律条文的要求,公安机关以为有必要逮捕的嫌疑人,应于
拘留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三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申请核准逮捕手续;
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将上述期限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犯、反复作案的团伙成员等严重嫌疑人体,可将申请核准捕期延长至30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逮捕的条件】对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