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指出,在双方
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现有的
合同关系。
同时,当事人亦可通过协议方式设立一方享有
解除合同权利的事项。
在解除合同事项发生之时,具有解除权资格的一方可依据相应条款行使
合同解除权力。
针对
借款人未及时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形,这实属
合同违约之举。
若借款人经过
出借人多次催告仍无法偿付利息,出借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借款人提出
赔偿损失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保
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