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存在适用法律有误或
量刑不当的情形,应依法
改判,此乃规定:
即使
罪名判定无误,但若量刑过轻或过重,也须予以相应调整。
2.如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经调查核实之后方可改判。
例如,罪行严重至足以
判处死刑,然而具备法定从轻、
减轻处罚情节者,可为其提供
死缓辩护。
所谓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即是指
刑法总则及分则中明确规定在量刑过程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并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类事实情况。
其中,与适用
死刑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罪行极其严重却属于不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通常应判处死缓。
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于
犯罪未遂者。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
未遂犯,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罪行极其严重且
犯罪分子
主动投案自首者。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
自首者,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
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