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进行深度的法学分析:
假设案件中的前一罪行罪犯并未充分地把握以职权之便为其所用,或者说,该罪犯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职务;
然而,在后一次
犯罪活动中,罪犯却巧妙地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例如,假设某公司的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私自将他人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尽管他并未充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这仍然只构成了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