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专利法规中,我们通常所讨论的“三性”主要是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现实可用性三个关键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任何向政府部门提出
专利申请并寻求获得
专利权保护的发明与实践型新产品,都必须满足这“三性”的要求。
具体而言,此处所说的新颖性,通常是指由申报人提交的这项发明或实际应用型新产品,既不包含于现有的技术知识体系之中,同时又未曾作为
专利授权主题而引起其它人员的关注及争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