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并协助揪出同伙,并不被视为
立功表现。
根据相关
法规,我们可以得知,所谓的“
立功”,指的是揭露和揭示他人
违法犯罪实情,同时提供关键性线索以协助
司法机关成功击破其他重大
刑事案件的行为。
然而,请注意,当涉及
共同犯罪时,若所披露内容仅涉及共同
犯罪行为而非其他涉案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则这种情况不能算作立功。
立功通常需要涉及到
同案犯在共同犯罪框架以外的其它
犯罪活动。
因此,在共同犯罪事件中,尽管犯罪者可能会在案后揭露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但这种做法既不会被视为
自首,同样也无法归类为立功表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