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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是否有效

吴彦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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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05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解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具体条例,由此得知在此之后购买的房产应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一部分。
如果某些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能够在婚前全额支付完购房款项,那么这所房子便自动归属为该方的婚前财产,而另一方则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和分配。
然而,若是在婚前由两位成年人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则应当被视为二人共有的财产,两人都具有对其进行处理、转让或放弃等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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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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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房属于婚前买房。 如果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处分。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共有财产有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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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是否有效
10浏览 2025-04-13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卖方隐瞒事实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对方隐瞒的事实对你造成了重大误解,合同是无效的,可以撤销,去就行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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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有效吗
无效。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房属于婚前买房。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45浏览 2025-01-06
婚姻法中的房屋买卖,配偶需要签字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多人在卖房的时候会面对的。其实这个问题在新婚姻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关键在于这所房子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卖房的时候是夫妻双方都要签字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在新婚姻法中具体的相关规定吧。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了。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妻子签字。如果是婚后财产就需要妻子签字了。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这个问题,现在通过上述的解答,大家应该有个明确的认识了。房产作为一种财产形式,是很多夫妻都会产生矛盾的地方。但是只要大家能够明确房产具体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婚姻法中对于房产归属的定义来执行,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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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1994年后购房通常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前全款购房者拥有独有产权;如两人共同出资,房产则为共有财产,双方均有处置权。另一方无权随意处置不属于其的婚前购房部分。
7浏览 2024-06-21
何为事实婚姻?要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何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到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就可以到。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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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是否存在事实婚姻
《民法典》是没有规定存在事实婚姻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存在事实婚姻的,该条规定,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均满足登记结婚条件的,即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47浏览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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