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境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出台的专项扶持政策如下:
为了更加有效地促进这些企业的健康成长和蓬勃发展,自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实行以来,对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那些月度销售收入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及非
企业性质单位,将暂时免除其相关增值税征缴义务;
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符合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照20%的优惠税率进行计算和征收;
而对于被国家认定为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享受更为优厚的税收待遇,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其税率可降至15%。《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