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
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且不满足
立案的各项要求,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
起诉决定。
针对案情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的情形,检察院可选择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或直接自己展开相关工作。
当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无论检察院仍对现有证据是否足够、是否达到起诉标准持有疑虑,都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