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不良资产收购时,按照惯例,应涵盖所有尚未偿还的本金以及相应产生的利息,通常,我们不能将本金与利息分别作为独立部分予以收购,更不应将两者划分为不同的比例或者依据规定的期限分别进行收购。
其次,不良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即为不良贷款,具体包括
逾期贷款(即贷款达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但仍未偿还的贷款)、呆滞贷款(即超过还款到期日期两年仍然未能收回的贷款)以及
呆账贷款(即需要通过核销等方式进行解决无法收回的贷款)这三种情况。《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
借款人能够
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
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
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
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