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
在确定医疗费用
赔偿金额时,参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具体收费数据,再结合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法庭正式审理结束之前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基准进行计算。
2.误工费用:
根据受害者损伤导致的误工时间长短及收入水平来决定。
3.
护理费用:
依据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状况、需要护理的人数以及护理这一过程所持续的期间综合评估而定。
4.交通费用:
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花费进行计算。
5.住宿费用:
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标准作为参考。
6.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也可以参照本地国家机关常职工作人员出外公干时膳食补助的标准进行确定。
7.营养费用:
需结合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及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进行确认。
8.
残疾赔偿金:
依法确定。
9.辅助残疾用具费用:
按照正常使用的普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测算。
10.
死亡赔偿金:
依法确定。
11.
抚养人生活费用:
依抚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
12.精神损失赔偿安慰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特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