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罪犯同时患有耳聋和失语症,抑或是一名为盲人,他们在
违法犯罪行为中,我们应视其情况而给予适当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惩罚。
但仅仅因为受此特殊生理条件影响,才得以实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然而,对于除了这两种特定残疾人群体之外的其他残障人士而言,他们的犯罪行为与普通人
犯罪所接受的处罚是完全相同的,无法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
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个人的权益也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
盗窃罪的认定上,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具有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窃取”,是指行为人违背了
被害人的意愿,将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非法转移为自己或第三方所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