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甚至是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取得信用卡,那么这属于
犯罪行为之中;
其次,若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其已作废而依然擅自使用,这种行为也将被认定具有
违法性质;
再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情形,同样构成违法
犯罪之嫌;
最后,倘若
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额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有效
催收后仍然未按期偿付
债务的话,这种行为便可被直接界定为“恶意透支”了。
所谓“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一种
非法侵占的意图支配信用卡,超越其所享有额度或是超过原始借据所记载的还款期限,而且就算经过发卡行多次的有效催收,他们仍旧拒绝归还所
拖欠的款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