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与
销售假药罪行的准确界定,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在客体层面上,必须明确其所侵害的复合客体属性,即不仅涉及到国家对药品施行的严格管控体制,同时也对广大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权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
其次,就客观方面而言,此种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为:
生产者及销售者因违反国家关于药品
管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制造或销售假冒
伪劣药品,且这些药品已达到对人体健康构成重大危害的程度;
再次,此种
犯罪的
责任主体涵盖了个人以及各类
企业法人机构等,具体包括从
事假药生产和销售工作的人员;
最后,从主观动机的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源于人为的恶意安排,通常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