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以下涉及到的
刑事处罚中所涵盖的
拘留期限,均将被计入刑期之中:
首先是关于
管制刑罚的计算方法,根据相关规定,其刑期应自裁决开始执行之际起计算;
倘若在裁决执行前已有先行
羁押的情况出现,则罪犯在羁押之日期将可按每日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折抵累加计算。
其次是针对
拘役刑罚的计算方式,与
管制相似,其刑期也自裁决正式执行之时起开始计算,不同之处在于,倘若在此之前已经先行羁押,则羁押的每一日将会被累积折抵为相应
犯罪行为的刑期。
最后是针对
有期徒刑的
刑罚,其刑期同样是从裁定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先前已有羁押,亦同以上二种情况,以这一天数作为单位进行折抵转化为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