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司法拘留并未最终定罪者,将无
案底获得。
所谓“
刑事案底”,即是经由法院审判机构依法审理,判定为罪犯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个体相关信息资料,以及其所涉之
犯罪情节与事实、审判流程实施及裁判结果等多方面内容的档案文献。
在
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
刑事拘留实则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在调查工作中被视为法定紧急状况下,对于现行
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手段。
然而需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归类为
刑事惩罚手段,而仅仅是
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存在案底形成这一说法。
唯有在实际接受
刑事处罚后方可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