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犯罪者往往采取先
伪造信用卡,然后再冒用该伪造信用卡的作案手法。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的第一个行为,即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被认定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而其后续的利用伪造信用卡进行
欺诈性消费的行为,则属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由于这两个
犯罪行为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因此,
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选择适用其中最为严重的一项
罪名进行
定罪量刑。
具体来说,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
法定刑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并适用
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也就是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对犯罪者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