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层面,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乃是国家对货币全流程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标准。
与
伪造货币罪在这点上的犯罪客体完全吻合。
2.在客观要素方面,本罪具体展示出的行为特征体现在三个主要环节:
出售、购买或运输
伪造货币,且数额达到了法定标准。
3.主体条件方面,本罪的首要要求是
犯罪行为人必须是自然人,且其已年满承担
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并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
同时,作为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如参与伪造货币并随后进行出售或运输活动的个体,将按照伪造货币罪进行严惩,故而在此情况下,本罪的真正实施主体往往为伪造货币行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若该此类自然人之前与伪造货币者互相勾结行事,也会被判定为构成伪造货币罪,而非本罪。
4.心理状态层面,无论在出售行为、购买行为还是运输行为中,犯罪分子皆需持有明显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
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