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嫌疑人尚未落网之际,检察机关亦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对其实行
逮捕措施。
待至嫌疑人被捕并落入法网之后,应立即由公安机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
在批准或决策逮捕事宜时,必须将疑犯的罪行性质及严重程度、他们对此事的态度以及认罪服法等诸多因素,作为评判社会危险性可能性与否的关键考量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