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构成
犯罪记录。
所谓的“
刑事案底”乃指经过法院审判,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者的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以及裁判结果等诸多方面内容的档案资料。
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
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辖的案件过程中,面对法定紧急状况时,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一部分,仅属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
强制措施,因此并未构成犯罪记录亦即所谓的“
案底”。
唯有经过法院审判而
定罪量刑,方能明确形成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