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通常由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
民法院享有专属
管辖权。
然而,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此案更为适宜,则亦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
管辖的第
一审普通
刑事案件具有绝对的管辖权,但需排除法律明确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同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级别上对各类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及标准。
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刑事案件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但如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则亦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