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的罪犯来说,若要得以在狱外执行,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进行长期治疗;
其次,如果是女性罪犯并且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也可申请
监外执行;
最后,如果罪犯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且适用
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其监外执行的机会。
而对于被判为无期
徒刑的罪犯而言,只要符合上述第二个条件,即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就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