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涵盖了众多范畴,诸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以及荣誉权等等。
这些权利皆源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存在,故而不可被转让或委托他人予以
代理行使。
身份权以人格独立和平等为基础,其内容则体现出
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的特色,例如亲权、亲属权及配偶权均兼具权利和义务双重性质。
在
继承权方面,它又可细分为三个具体的权利类型,其中配偶权本身便包含有配偶之间的相互继承权,同样地,亲权和亲属权也不例外。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
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