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
近亲属范畴主要涵盖了以下人员:
即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以及同胞兄弟姐妹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
需要注意的是,近亲属的定义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可能会有所差异。
以
行政诉讼为例,其所包括的近亲属种类更加广泛,具体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
扶养人或
赡养人存在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
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
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
当事人”是指
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
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