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缓刑考验期内再行
犯罪,
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进行
逮捕,并
撤销缓刑处罚。
同时,对于新罪的判决结果,应与原
判刑罚合并执行。
2、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触犯新罪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仍有未被判决的其他罪行,应当立即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判决,并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
情节严重者,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