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中,唯一的法定前提条件即为夫妻关系的完全破碎。
然而,在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实施的财产转移行为却并不必然被视作夫妻关系严重破裂的标志。
换言之,只有当
当事人能够向法庭提供确凿无疑的
证据来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时,才有资格提
起诉讼离婚的请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
离婚案件时,应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若感情彻底破裂且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法做出离婚的决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此类情况:
(1)存在
重婚或与第三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事实;
(2)实施了对配偶或
家属施加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行为;
(3)存在长期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现象;
(4)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因素。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