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损害责任案例中,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景主要包括一般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以及遗弃、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或逃逸过程中所导致的他人人身
财产损失的案件。
2.反观违反生物资源保护管理相关
法规,并未对饲养动物实施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案件,以及饲养禁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所引发的损害事件,这两种类型的案件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绝对责任原则。
3.对于动物园内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当动物园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伤害时,动物园方面仅能在证明自身已尽到妥善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方可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至于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案件,则应适用混合责任原则。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既可以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同时亦可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
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在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