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的涵盖范围如下所示: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立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被承认为获得精神损失抚慰金赔付的领域:
1.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
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遭受到侵害之时,受害者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向加害方提出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2.若有任何行为违反了社会
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他人的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利造成侵犯,那么受害者同样拥有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权利。
3.当公民离世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遭到非法侵害,使得死者的
近亲属承受精神上的痛苦,此时,死者的近亲属亦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4.当
监护权受到侵害并引发
精神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5.如果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灭失或毁损而导致精神损害,受害者同样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