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并不必然等同于
累犯。
所谓连续犯,系指连续数次行为均触及同一
罪名的
违法行为,即
行为人因相同的行为动机或概括性的
犯罪意图,连续实施相同的多起行为,从而触犯了同一类罪名的犯罪现象。
而累犯则是指那些曾被判处一定
刑罚的罪犯,在服完刑期或获得赦免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犯下同类罪行的情形。
这两种犯罪在
构成要件以及
量刑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连续犯与累犯并非同一概念。
《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符合
减刑条件的累犯,可以
减刑。我国《刑法》仅限制了累犯不得适用
缓刑假释,因此,只要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被处以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或
立功表现的情形,可以减刑;如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