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明确,只有当一项行为同时满足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大构成要素时,方能称之为信用卡诈骗罪。
这四大要素具体包括:
第一,该
犯罪行为对
信用卡管理制度及社会
公共财产所有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第二,
犯罪实施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编造
虚假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从而利用信用卡进行
欺诈性消费,以获取不正当财富;
第三,信用卡诈骗罪的行动主体面向广泛,不仅仅限于个人,任何法律认可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且这种故意必须是直接的,即他们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具备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而对于那些仅仅是出于
间接故意或过失的犯罪行为,则无法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