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操作路径包括:
首先,被执行人必须已经切实地履行了其所应承担的已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在人
民法院
执行程序中已然完成了全部执行工作。
其次,如果各方
当事人能够就执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完全履行完毕,那么也可以据此提出解除被执行人黑名单的请求。
接着,如果
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希望删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经由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查后,若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予以批准。
此外,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认定某项执行行为不具备继续执行的必要性时,也会将被执行人从黑名单中移除。
最后,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程序时,同样也会将被执行人从黑名单中剔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
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
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