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信用卡诈骗这一严重罪行且警方已启动相关
立案程序后,倘若无法寻获涉事人员,那么司法机构仍将持续展开深入调查,直至成功侦破此案为止。
在此过程中,
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多种手段对潜在罪犯进行追捕,包括实施搜捕行动以及在网络上发布通缉令等措施。
当然,在无法顺利找到涉案嫌疑人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并不会被任意撤销或终止。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
立案的
刑事案件,必须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工作,以获取、整理和调取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方面的
证据材料。
同时,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先行
拘留;
而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则应依法予以
逮捕。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