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行为乃是指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发生之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司法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据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则被认定为自首。
3、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
犯罪分子,法律将给予其适当的宽大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
刑事处罚的优待。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