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具备相关条件,则可以申请
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决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如果因其身体原因患上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医治,或者女性罪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不宜将其关押至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环境中进行惩罚,这时我们便可以暂时委托其原住所相关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执行,同时由罪犯原先所属的基层组织以及所在单位共同进行协助监督的这一种相对独特的
刑事处罚执行方式。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