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获得书面借据的情况下,
债权人依然有权追回借款。
此时,债权人可通过收集借款交流过程中的手机短信、微信或者其它聊天工具上的对话记录、电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目击者的证词等多种方式来证明
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之规定,
出借人如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务必提供
书面形式的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
证据。
3、当债权人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时,若其以此为凭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现实依据的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该案将被
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