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涉及强制医疗的相关人士,如被强制医疗者、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等,对强制医疗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针对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一是申请模式,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医疗的申请;
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制度,即即使人民检察院并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有权自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这两种启动程序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首先,在
侦查阶段就已通过鉴定确认
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
其次,在
审查起诉阶段经过鉴定后确定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
最后,在审判阶段才通过
鉴定程序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下列,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
医疗机构执行;
(三)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收治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四)其他应当检察的内容。
第八条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赴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二)审查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强制医疗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其他方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五日以内未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的;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