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完全如此。
就
协议离婚而言,它要求参与协议的双方
当事人必须亲自抵达其任何一方的
户口所在地区域内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的
离婚手续申请。
然而,在涉及到
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具体的
处理方式则会因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区别:
首先,若其中一方当事人离开其常住地址超过了一年时间,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的
离婚诉讼,将由原告方的常住地址所在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均离开了其常住地址超过一年,那么其中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将由被告方的
经常居住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若被告方并无经常居住地址,那么该
诉讼将由原告方在提
起诉讼时的居住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
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在医院接受治疗或住院期间的地方则不在此列。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