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
治安拘留者在异地亦可查询到相关信息,但需注意,此类资料仅能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调阅与查看。
治安拘留作为一种常见的
行政处罚手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起到惩戒作用。
在通常情况下,对被决定予以
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将其送往
拘留所执行。
若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选择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则可向公安机关提交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
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
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