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乃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根据
法规限定,对于违反行政法行为之人进行短期之内的人身自由禁闭惩罚措施之一,此类惩罚的期限一般规定为十个自然日内,
情节严重者则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如若需要合并执行,其最长天数亦不得超过二十个自然日。
关于此类惩处措施的执行时间段,应以天然日作为计算单位,自收监之日起至次日视为一个完整的执行日。
例如,某位人士因
违法行为而被判处行政拘留十日,自开始执行,那么从1日至2日便可视为一个完整的执行日,直至1月11日方可结束
拘留,并于该日释放。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