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两款的明确规定,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定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延续至50年,且最终截止日期为自然人离世后的第50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
而对于
法人或其他机构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则设定为自软件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历经50年后才终止,亦即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50个自然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两款的严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成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无论是否已经公开发布,均依法享有该软件的
著作权。
此外,若外国人士、无国籍人士的软件产品首先在我国境内进行了公开销售和推广,那么他们也将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
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