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
徒刑并非一直关押至生命终结,在此期间内,若能展现出一系列良好的行为表现,有望获得转变成
有期徒刑的机会。
无期徒刑作为一项介乎于有期徒刑与
死刑之间的极其严厉的
刑法手段,其内涵是剥夺
犯罪分子终身的自由权利。
无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判决宣告之前所进行的
拘留期限则无法折抵刑期。
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将执行有期徒刑,但先前的拘留期限亦不会予以折抵刑期。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
刑罚执行期间,只要符合
减刑条件,便可申请
减刑。
具体的减刑幅度如下:
如果罪犯确实有悔过表现或有
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
如果既有悔过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
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既有悔过表现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已经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再次申请减刑时,其减刑幅度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刑法》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