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
犯罪的实施者必须是那些承担着解救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他们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出于故意而非过失,否则将无法构成此
罪名;
再次,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解救妇女、儿童职责过程中的职务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声誉;
最后,该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地执行解救行动,从而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一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教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
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