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三种不同类型
刑罚的罪犯,在经过适当的
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因此,对于被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而言,其在接受减刑时最多仅可减少原有的刑罚的一半。
《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