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分子的行径成功地满足了
刑法分则条文所明确规定的所有
犯罪构成要件时,我们便称其行为为
犯罪既遂。
依据犯罪既遂的不同形式和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
实害犯,此类犯罪要求
行为人必须实际造成法律所规定的损害结果;
第二类是
危险犯,这类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对法益产生实质性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也就是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可能导致某种严重后果出现的潜在风险;
最后一类是
行为犯,这类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造成任何损害结果或者形成任何现实危险,而是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
犯罪行为即可视为犯罪既遂。
对于已经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罪犯,应当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
法定刑进行相应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十三条
【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