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了法定的透支限额亦或是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交易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已两次发送正式的
催收函件后,
逾期超过整整三个月仍然没有足额偿还欠款,那么便可以被视作是具有“恶意透支”性质的行为。
根据我国《
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当恶意
透支信用卡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时,即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名,并有可能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处罚;
而当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介于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之间时,则可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将可能面临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若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高达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那么其所涉及的刑期将会在10年以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